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贷款买车 车险被指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买车 车险被指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车险指定驾驶人是什么意思?
指定驾驶员就是指定1~2名确定的驾驶人员,在这1~2名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付时,可以获得正常的赔偿,如果是这1~2名驾驶人员之外的人发生交生事故,这会有一定比例的免赔。
大致意思是,如果指定驾驶人员以外发生赔付的只能在正常赔付的基础上大约赔付70%~80%左右,这种适合家庭用车一般就1~2名人员驾驶的情况下,车险会比正常车险便宜。
指定驾驶人就是车险保单上的驾驶人是谁,然后在指 定的这个驾驶人开车行驶中出现理赔的话,如果买了不计免赔险,就是百分百赔付。如果不是指定的驾驶人出现理赔,就只赔百分之九十了。
网上买车险,为什么特别约定是***银行的,第一受益人为什么是银行?
银行作为交强险受益人的做法,源于为抵押物购买车辆损失保险中银行往往以受益人身份出现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购车后,会以投保人的身份为车辆购买整车保险。投保此险种,因为车辆已经抵押(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之外,作为抵押人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签订担保合同,自愿以所购车辆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该车辆损毁、灭失,造成价值降低或无价值,借款人可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由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赔偿金。车辆损毁、灭失,对于银行而言,意味着抵押物价值降低或者无价值,为降低自身风险,银行会积极就保险赔偿金主张权利。银行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作为该车辆的抵押权人,按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的规定,银行对于该赔偿金享有优先权。正是为了降低自身风险,银行要求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将自己设定为受益人。 但是***购车,交强险保险单中将银行设定为受益人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一、该做法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初衷 《交强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首先,《交强险条例》属于***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其次,从《交强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第三,从赔偿对象上看,“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司法实践中,交强险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人民******致害人、同时将交强险承保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形非常普遍,人民***往往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将交强险项下赔偿金直接支付给交强险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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