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城乡养老保险代扣代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城乡养老保险代扣代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代扣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代扣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主要是指在我国税收制度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取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代扣代缴: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业务关系时,如支付货款、工资等,应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从支付的款项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税款。
2. 代收代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石油、煤炭等资源税,税务部门会委托相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代为收取税款,并统一缴纳税款。
3. 纳税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5. 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6. 扣缴义务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姓名、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期等。
7.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税收法规执行,确保税款及时、准确地缴纳国家税务部门。
总之,代扣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是对我国税收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有利于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和纳税***益的保障。在实际操作中,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需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购***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未税矿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第六条 “***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矿销售企业等零散***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印制。
“***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为防止伪造,“***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第七条 凡开***销售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税管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领取的“***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城乡养老保险代扣代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城乡养老保险代扣代缴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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