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城乡养老保险整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城乡养老保险整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整改措施?
法律对离退休人员有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的用工关系,作为劳务关系来进行规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一系列规定都表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体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但是在聘用离退休人员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若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退休返聘人员需整改措施如下几点:
一,工伤保险
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了***高发区。
二,加班补偿
返聘人员在劳动后所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还是薪酬关系到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费用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故其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薪酬。
既然属于薪酬,那么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自然成为当然。
但是,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样的加班时间内为聘用单位创造的价值反而更高。 如果一味地认定不能给与加班费用,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三,劳务解除
失地农民补缴职工社保最新政策?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整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21〕51号)文件精神,需要对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进行整改,根据我县情况,现将整改方案公告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7年1月1日前本人没有在企业参加我省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险参保纪录,2017年1月1日后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2021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
二、调整方式
原实际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年限权益最早的24个月(缴费不足24个月,按实际月数)的权益调整记录到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指数不变),被调整的原缴费个人账户部分(本金)原则上按原到账日期计息。因缴费基准变化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不承担。
失地农民社保补缴的新规定:保持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两部分构成。然后***、村集体、个人一同出资。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选择了之后,就不能再改动。
按年缴费分为了100-800元缴费档次,而且国家对于失地补贴给出了严格的政策,***承担费用为养老保险最高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城乡养老保险整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城乡养老保险整改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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