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社会保险网上经办服务约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社会保险网上经办服务约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社会保险由劳动者自缴”,是否有效?
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社保缴费义务,往往私下和员工签订协议,约定 社保费中公司应缴部分已包含在工资中,由员工本人自行缴纳,员工的社保待遇由个人自行和社保机构联系处理,出现任何问题与单位无关。
岂不知这类协议根本是无效的、也是有风险的。
单位即使已经将社保费用足额计算并发给员工,无论员工自行缴与不缴,都会出现单位社保账户和员工花名册不符的情况,用人单位无法摆脱不缴、漏缴社保费的违法责任。
如果劳动监察机构调查中发现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照例会依法责令单位补缴社保费和缴纳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如果员工因其他***而投诉或状告单位,牵连到社保问题,劳动监察机关和劳动仲裁委、人民***都会裁定单位违法,责成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费。
对于劳动者来说,社保费初看涉及的钱数并不多,但一旦涉及到具体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的待遇支付,就是一笔潜在的巨大财富。也许有些人初期并没有认识到社保的重要性,认为单位提出私下协议自行缴纳的做法挺不错,既省事又省钱,但是有朝一日他认识通了,明白过来的时候,会反转过来找单位说事,找单位***,到那个时候,用人单位就亏大了。
法海一粟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社会保险由劳动者自缴”的约定是无效的。
1、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法定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当参加社保保险,缴纳社保保险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说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2、“社会保险由劳动者自缴”的约定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鉴于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项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即便有该项约定,劳动者依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另外,根据最高***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为什么会明知故犯。缴纳社保费用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对此用人单位是明知的,那么,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为什么不会明知故犯呢?其实理由很简单,用人单位会因此减少劳动成本的支出,增加企业利润。事实上,在已经与职工约定“社会保险由劳动者自缴”的情况下,只有少数劳动者会于事后再以约定无效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用的。另外,实践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进行上述约定的同时,会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社保补贴。如果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用,就会面临退还之前领取社保补贴的后果。得而复失,往往是劳动者不愿意的一件事。用人单位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才会因此而明知故犯的。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原因。其实原因也很简单,那就是现行社保费用的缴纳比例较高,用人单位因此负担过重。对此,媒体上已经有了很多的讨论。而社保费用归口税务部门征缴后,社会上曾有“追缴十年”的消息。为此,***总理曾多次主持会议讨论社保问题,意在减轻企业社保负担。因此,法海一粟在此就不再阐述。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会保险网上经办服务约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社会保险网上经办服务约定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601098.cn/post/35974.html